“铁拳”行动|福建福州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3-07-11 18:00:35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今年以来,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市场流通领域整治,在全市范围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12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7月10日,该局公布2023第三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资料图】

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龙田华庭加油站被罚。福清市龙田华庭加油站于2022年7月30日至8月2日期间分3次共购进40吨0#车用柴油(VI),平均进价为6.58元/L,并以平均售价7.86元/L进行销售。该0#车用柴油(VI)经检验机构抽样检验,闪点(闭口)、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被判定为不合格。此案货值金额111805.98元,违法所得18207.6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6月21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8207.6元、罚款12万元。

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奥的斯被罚。2022年8月10日,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一家企业办公楼2台电梯维保记录填写均停留在2022年7月4日,至现场检查已间隔37天。该电梯维保单位是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该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2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51.5元、罚款4.5万元。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联登电子被罚。宁德市联登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和18日分两次以12元/个的价格,购进印有北京2022冬奥会会徽等奥林匹克相关标志冰墩墩玩偶共840个。自2023年1月起至案发止,当事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福清市2个广场五处扭蛋机销售涉案冰墩墩玩偶579个,销售金额25476.3元,违法所得18528.3元。该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19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528.3元和涉案的261个冰墩墩玩偶、罚款3万元。

水泥包装不合格,长庆洪明建材店被罚。2023年3月9日,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县计量检测所工作人员对永泰县长庆洪明建材店销售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旋窑水泥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3月15日,县计量检测所对上述两款水泥作出“净含量不合格”的检验结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购进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35吨,于3月8日购进旋窑水泥35吨,售价均为每吨460元,已全部售出,货值总金额为32200元。该店销售净含量不合格水泥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10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3万元。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权,永得隆房产被罚。2022年10月10日以来,福建省永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地产项目开盘后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相关内容与“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相关内容,格式条款合同约定的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显著高于当事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且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了《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30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5000元。

涉嫌变相强制收费,福之缘餐饮店被罚。福州市鼓楼区福之缘餐饮店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其店内餐位提供套装预包装消毒餐具,并且按2元/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餐位费),但未以菜单标注、店堂告示、服务员提示等任何形式事先告知消费者此项服务的收费内容和收费明细,也未告知消费者店内有免费的餐具可供选择使用。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餐饮店仅在其菜单上标注了餐位费价格,未标注餐位费具体收费内容及价格明细,未明示消费者可以不使用商家提供的餐位费服务活动,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2023年4月22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4300元。

销售冒牌白酒,城峰凌玉日杂店被罚。2023年4月12日,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牛栏山”白酒11瓶。经查,当事人购进带有“牛栏山”标识的42°陈酿白酒24瓶,进货成本172元。其中13瓶当事人自己使用,余11瓶放在店内销售,售价16元/瓶,至案发止,尚未售出。该批次白酒经“牛栏山”注册商标持有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该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15日,永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11瓶、罚款1500元。

擅自使用他人地理标志,“老兵农业”被罚。2022年11月,福建省老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参加福州展览过程中展出产品的外包装纸箱使用“鹅鼻萝卜”字样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系当事人在网络上查找图形及字样,设计好后交由自己的印制公司印刷,共印刷50个纸箱。纸箱内萝卜是向晋安区宦溪镇当地农户采购的,进价7元/公斤,共购买375公斤,总价2625元,每个纸箱装7.5公斤,共50箱。当事人参展后,将其中48箱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发放福利,余2箱送人,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2023年4月17日,福州市罗源县市场监管局向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确认当事人是否取得“鹅鼻萝卜”字样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相关许可授权。5月初收到晋安区市场监管局复函,经查证未授权他人使用该地理标志。当事人擅自在纸箱上印制他人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假冒官方标志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15日,罗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312.5元。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福州航旅纵横会务有限公司被罚。中航信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航旅纵横”商标在2013—2021年间获得较多的荣誉,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显著性。福州航旅纵横会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航旅纵横”注册商标核定的餐厅、旅馆预订、会议室出租、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领域具有高度重合性,但未获得中航信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航旅纵横”商标。福州航旅纵横会务有限公司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且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6月21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福州航旅纵横会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00元。

波纹龙虾无合法来源,碧海蓝天酒楼被罚。2023年3月8日,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连江县黄岐镇碧海蓝天酒楼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海鲜池内有龙虾6只,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龙虾的进货材料。3月9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龙虾进行抽检检验,并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进货材料。3月16日检验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该批次龙虾为波纹龙虾。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购进涉案龙虾30只(共7.5kg),进价246元/kg,售出24只,售价316元/kg,现场检查发现的6只中有1只被购买抽样,货值金额2370元,违法所得395.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龙虾的进货材料。碧海蓝天酒楼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6月8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波纹龙虾5只、罚款3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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